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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要的區別在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兩者都存在很大的差異。雖然這兩類案件都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都是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但前者須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事故糾紛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當事人選擇醫療事故為案由、並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第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第二、鑑定類別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鑑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鑑定。

第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第四、賠償數額方面的差異。在賠償數額方面,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另一類是一般人身損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