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區別
醫療事故賠償1.6W
區別:在法律適用、醫療鑑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法律依據
《高法意見》
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法律依據
《高法意見》
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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