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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裏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説,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典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説,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區別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而定,特別是對於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涉及到傷殘的後果和鑑定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造成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