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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裏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説,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説,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

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裏面就包括了後續治療費,而後續治療費裏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係。

11、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

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説,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

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13、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

工傷和人身傷害是有所不同的,公司不提供雙重賠償。最好是以工傷的形式進行賠償,工傷賠償是根據工傷的傷殘進行賠償,賠償項目也是根據傷殘,傷殘的越嚴重賠償的項目越多,賠償的金額也越多。大家在工作的時候,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以免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