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有什麼區別?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醫療事件,一般來説,醫療事故的發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損狀況達到一定的鑑定的標準時,才可以被稱為事故的。如果沒有達到事故的標準,但是又構成損害的,那麼就只是醫療損害,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沒有醫療事故那麼重。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法律適用、醫療鑑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大不相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賠償項目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同時在賠償係數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第四,責任承擔方面
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醫方不僅要進行民事賠償,還要負上相應的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醫療損害醫方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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