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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哪些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哪些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哪些

第一,沒有合法性,即必須是依法成立或經有權機關批准合法存在的組織。

這概念包括兩方面的的含義: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意思是説,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組織不僅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有關上級部門的指示成立,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而且必須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的,二者缺一不可。單位的合法存在是指依法成立的單位,其合法性在單位存續期間的持續存在狀態。單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單位獨立主體資格和獨立刑事責任能力狀態持續的必然要求。例如,某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成立了××有限公司,但是成立後並未從事經營活動,而是以走私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那麼這個雖經依法成立而未合法存在的公司並不是單位犯罪中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二,沒有組織性,即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形式。

但任何單位,只要它的成立是經過法定程序批准設立的,不論它的規模有多大,或者它的人數有多少,它的內部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形式。單位必須是人的有機集合體,只有當單位中的每個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機地形成團體意志的時候,單位才可能具有團體人格,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第三,沒有獨立性,即具有獨立支配的資產或資金,能獨立從事民事、經濟活動,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單位的獨立性首先表現為一個獨立的人格化的社會統一體形式,不依賴於其他任何組織而存在;其次這個統一的整體要有獨立的進行決策的能力和獨立的行為能力,這是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假如該組織是受制於人的“傀儡”,不能獨立的進行意思表示,那麼誰也不會追究這個不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的責任了。

單位犯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對於案件負主要責任的,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有關部門會有具體的 解決措施,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如果對於涉事人的利益維護存在爭議,最好的辦法還是得求助有關部門進行法律途徑的維權,減少自己的損失。

標籤:主體 單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