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在法律上,過失與過錯都屬於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錯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的不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個概念,過失只是過錯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醫療事故中的過錯,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過失造成的事故。但是醫療過失就僅僅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所以過錯比過失範圍更廣。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三)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閲、複製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衞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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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有哪些內容
主要內容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的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如構成傷殘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委託鑑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鑑定人應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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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樣和解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法律依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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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1、發生醫療糾紛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到衞生行政部門的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3、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4、以上方法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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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區別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最明顯的區別是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指的是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