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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的過錯,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過失造成的事故。但是醫療過失就僅僅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所以過錯比過失範圍更廣。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係該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係。對於鑑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於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三)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