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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無論是法律適用、醫療鑑定,還是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於“死亡賠償金”。

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1、醫療糾紛賠償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

如果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對人損害的,雖然可能構成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如非法行醫給人造成損害的,只能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除醫療機構所屬的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以外,還包括醫療機構聘請外單位的醫師、專家、臨時坐診的醫務人員或進修、實習等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造成損害的,該醫療機構不得以醫務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推脱責任。醫療機構因醫療設備故障等原因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不能免責。

2、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

主要是指醫院監督、管理注意的義務和違反,醫務人員注意的義務是應該明確作為醫生對患者的症狀應當予以注意。依現代的醫學知識,在注意考慮藥物效果及副作用等前提下確定治療方法,在安全的注意下實行治療階段和醫務護理過程,同時注意給患者的提示、告知義務等所必須的醫療服務的職業道德規範。

醫療過失行為是違背了醫療水準和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的醫療行為,具體應該分為兩類:一種如錯誤診斷、開錯藥、不當手術等違背了醫療水準的過失行為;一種如對患者推諉拒治、貽誤治療時機,對患者報告不予理踩、不按護理規範、不按時觀察患者、不盡告知義務等,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過失行為。

3、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和第49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劃分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也隨着我國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我國有關醫療的案件糾紛也層出不窮,我們如果遇到了醫療事故的情況,應當運用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