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評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評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台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也就是説,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二、醫療事故評殘鑑定工作由誰組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患者在到醫院就醫之後,若是發現自己的病情不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有致殘的趨勢,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等級鑑定的請求,此請求一般由衞生行政機構受理,請求被受理後,醫療專家需要在限定期限內、按照流程完成事故的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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