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概念上、適用法律上、鑑定上以及賠償的標準問題上都具有明顯的區別。詳細如下。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衞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二、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鑑定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對於醫療過錯的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對於這一點,實踐當中對醫療事故的鑑定上是存在質疑的。由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由這所醫院的所在地的當地醫學會來鑑定醫療事故,事故有關醫院跟當地醫學會的鑑定專家可能有着很多很多的聯繫,而且進行鑑定的專家不需要對鑑定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人們廣泛質疑醫療事故鑑定的公正性。
而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就不一定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鑑定了,而是由法醫作為鑑定人員進行鑑定,法醫對鑑定結果是全權負責的,鑑定肯定相對比醫療過錯的公正許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對於醫療侵權的情況都是特殊和複雜的,所以長期都會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説法了。
四、賠償標準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鑑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對於醫療過錯,經過鑑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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