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區別在哪裏?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區別在哪裏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區別在哪裏?

一、鑑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鑑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學文獻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鑑定程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由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鑑定分為初次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複核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由人民法院、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鑑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鑑定。

司法鑑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掛號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司法鑑定有的有聽證程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鑑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瞭解鑑定的目的,是司法鑑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鑑定有聽證程序,就像法院開庭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説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序也是鑑定的關鍵。

三、鑑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鑑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鑑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鑑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鑑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於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鑑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鑑定結論多傾向於醫療機構。另外,醫學會隸屬於衞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於衞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脱以前父親給兒子鑑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當醫院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而造成了對患者的傷害時,首先要判斷是屬於醫療事故還是屬於醫療過錯。因為兩者的司法鑑定不一樣,只有清楚原因才能找到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