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
(三)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係。對於鑑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典》關於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關係。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鑑定,以至重複鑑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五)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係。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關於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於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
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現如今,醫院是最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地方,但是也有許多人不瞭解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導致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發生許多導致雙方都不受利的情況,沒有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如何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呢,下面我來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一、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
-
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地方標準是什麼?
由於醫患關係在我國各地都是存在的,且各地發生醫患關係的原因不一故而,為了緩解醫療糾紛,各地醫療機構的調解單位都採取了一些措施,防範醫患糾紛的出現,由於我國各地的民情不一,故而處理醫患糾紛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
-
怎麼對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進行認定?
醫療事故的分級中其實與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的分級是不同的,其中醫療事故主要分為了四級,並且每一級裏面還有具體的等級分類,而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情況也是算在了裏面的,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那麼一級乙等醫療事故就是相比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要輕一些的,實踐中應該怎...
-
民法典醫療糾紛患者怎麼維權
律師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