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兩種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常講的“事故”鑑定從性質上講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過錯”鑑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鑑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鑑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鑑定的啟動權在於衞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鑑定的啟動權在於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託。
四、主體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鑑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鑑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鑑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註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鑑定中關於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鬆,實踐中時有塗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鑑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鑑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鑑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於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鑑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範圍不同:“事故”僅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鑑定(不單隻“過錯”鑑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範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鑑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鑑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鑑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鑑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採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鑑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上文中便總結了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的十大不同點。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最大的區別是醫療事故的責任歸屬及責任大小的問題。所以,當醫療患者在面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時,應該向相關部門提起醫療鑑定,以免由於信息的不對等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過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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