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校園暴力學校是否有責?
一、發生校園暴力學校是否有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主要看校園暴力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關鍵因素進行判斷學校是否有責任。如果校園暴力發生在校園內,學校正常上下課時間,可以判定學校未盡到監護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發生在校園外,不是學校上課時間的,那與學校無關,學校也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二、校園傷害事件的特點有哪些?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並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接受教育,學校就履行了部分監護責任,其應該保證校園安全。如果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學校存在過失的話,要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是所有情況學校都有責,學校盡到如實教育義務,但是依然發生校園暴力的,學校方面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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