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學校侵權責任
一、校園暴力學校侵權責任是什麼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2、《侵權責任法》
(1)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暴力的應對方法
(1)學校設門衞。門衞要符合以下條件: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責任心強。
(2)學校門衞實行輪換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24小時值班;非寄宿制學校在學生上課時間前30分鐘開始值班,放學以後30分鐘下班,上述時間之內必須有門衞值班。
(3)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規定的證章、證件的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衞登記後進入學校。門衞在登記時必須查驗證件、問明事由後才能放行,如果有條件聯繫到相關人員,門衞有聯繫並核實的義務。
(4)對於不能説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來訪人員,一律不得放行,應來訪者要求,可以與學校辦公室或者有關老師、學生聯繫。
(5)有人強行闖入校園,門衞要立即報警並報告學校負責人和相關負責老師,採取措施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和老師的安全。
(6)老師要平等對待學生,不得歧視學習成績差或有其他缺點的學生。
(7)老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8)老師語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學生。
校園暴力屢禁不止,暴力發生以後就是追究責任。被暴力行為傷害的家長會追究 校園暴力學校侵權責任,對於學生也是會一樣的追究責任的。此外,如果導致受傷的還有可能走法律程序。總的來説,校園暴力帶來的傷害不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多的是心理的傷害,對於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更是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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