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校園暴力處罰嗎?
未成年校園暴力處罰嗎?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説,不滿十四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民法根據自然人是否可以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後果及承擔行為後果的能力為標準,劃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一般標準為年齡0-10-18週歲,特別的標準是智力水平。特殊的年齡階段是年滿十六週歲能夠憑藉自己的勞動所得生存可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的標準同樣以年齡為一般標準,未滿十四周歲不應當收到刑事處罰,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僅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投放危險物品等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未滿十八週歲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適用死刑。特別的標準也是智力問題,如有無精神疾病等。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至十八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18週歲以上公民,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均應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放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毒罪應負刑事責任。
面對越來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對越來越低齡的“問題少年”,國家,需要如何應對?
工讀學校,曾是我國設立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對象一般是13-17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宜勞動教養或判刑的中學生和社會適齡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經過學校報公安局批准,就可強制入學;而在1999年之後,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為要在學生和家長自願的情況下才能就讀工讀學校。因此,走進工讀學校的“問題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國工讀學校的總量鋭減至70多所。目前,我國的工讀學校都改名為專門教育學校,因為存在的問題而限制了其功能的發揮。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成年校園暴力可以説在學校經常發生,但是對於未成年人的處罰也是根據年齡段來進行決定的,如果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年齡,那麼就要接受刑法,所以,在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
校園暴力的刑事責任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小學生應該怎樣預防校園暴力的侵害
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不僅會影響社會治安,帶來不良社會影響,更嚴重的是會給孩子的心理造成負擔,所以無論是對於孩子還是家長來説了解一些必要的預防校園暴力的侵害的方法是十分有必要的。那麼,具體來説,中小學生應該怎樣預防校園暴力的侵害?一、家長方面1、家長要有和...
-
校園暴力怎樣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
校園暴力是危害很多青少年的毒瘤,一些青少年深受其害,受害者不僅是身體上受損,精神上更是受到了摧殘。我們知道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始作俑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那麼,校園暴力怎樣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內容吧。一...
-
校園暴力規定具體有哪些
校園暴力最新法律具體有哪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