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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一、校園暴力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校園暴力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欺凌

同義詞 校園暴力一般指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 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

近些年來在應試教育的衝擊下,許多學校重視知識教育,輕視法制與規則教育,忽視生命、尊重與心理教育,由於很多國家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在欺凌過程中,欺凌者會對受害者構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甚至影響人格發展。調查顯示;校園暴力比較主要原因校園的霸王們,他們社會有保護傘,欺負同學恐嚇同學,毆打比較不聽話同學。

總理指出,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教育部要會同相關方面多措並舉,特別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

三、基本信息

在世界的各個國家,每天都會發生校園欺凌的事件,並不時有校園學生暴力案件的報道,其中還有一些性質相當惡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靈被扭曲的孩子們作案手段之殘忍,令人觸目驚心。在日本,校園欺凌已經變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有許多學生自殺。並衍生了一個獨特的現象“不登校”。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欺凌不但對“受傷者”造成傷害外,而且對“欺凌者”和“旁觀者”同樣造成傷害。“欺凌者”由於長期欺負別人,內心得到極大滿足,以自我中心,對同學缺少同情心,而“旁觀者”會因為幫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內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園欺凌”對受害者的傷害也不可小視,受欺凌的學生通常在身體上和心靈上受到雙重創傷,並且容易留下陰影長期難以平復。同時“校園欺凌”也會影響到學校的整體紀律和風氣。所以,學校須正視並加以制止和預防欺凌事件的發生。並且同學和家長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四、主要表現

校園欺凌不一定在校園內發生,放學後同學間的欺負行為也算在內。

其主要表現是身體強壯的學生欺負弱小的學生,令其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有時是一人欺負一人;有時集體欺負一人。

通常欺負者不覺得自己不對,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發欺凌者。因此,惡性循環導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學校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因為校園暴力通常發生在校內,而學校有對校內學生身心安全進行照顧的職責,如果因為學校照顧不周導致校園暴力的發生,那麼學校是需要承擔其過錯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