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學校責任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學校責任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欺凌
同義詞 校園暴力一般指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 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
近些年來在應試教育的衝擊下,許多學校重視知識教育,輕視法制與規則教育,忽視生命、尊重與心理教育,由於很多國家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在欺凌過程中,欺凌者會對受害者構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甚至影響人格發展。調查顯示;校園暴力比較主要原因校園的霸王們,他們社會有保護傘,欺負同學恐嚇同學,毆打比較不聽話同學。
總理指出,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教育部要會同相關方面多措並舉,特別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
我們也是十分的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果學生在學校遭遇了校園暴力或者其他的暴力行為時,不僅會危害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同時也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所以學校和家長都要起到監管的作用,如果發生了校園暴力行為,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制止並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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