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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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學生在校人數非常龐大,大學生剛從高中階段走過來,雖然是成年,但是心智並未發育成熟,經常會發生打架鬥毆事件,嚴重者構成校園暴力。學校是教育育人的地方,發生暴力事件後很難説校方沒有責任,那麼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簡單説一説。
一、何為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的校園暴力是發生在校園內的,由教師、同學或者校外人員針對受害人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狹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主要發生在校園中,由同學或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造成某種傷害的侵害行為。
二、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是什麼?
關於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的責任問題,迄今為止,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此調整的範圍性文件內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三、在校園暴力中,學校失職行為有哪些表現?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
1、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2、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由於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校園對其已經沒有監護義務,但是承擔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大小要看校方是否履行對校園的有效管理和對學生打架鬥毆是否進行管控制止。如果校方疏於管理,對外來入校人員不登記,不檢查,那麼由此引發暴力事件的時候,校方要承擔一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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