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責任在學校的規定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的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並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二、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關於校園暴力責任在學校的觀點是錯誤的,有的案件確實是校園監管不力,但是有的案件並不是校園的責任,這應該看校園暴力發生的時間以及地點。如果校園暴力發生在學校上課期間,那麼就是學校的責任,如果發生在校外不是學校上課期間的,就不是學校的責任了。
-
學生課間受傷學校責任是什麼?
在學校由於同齡的孩子很多也使得學校在進行管理的時候可能就會因為疏忽而發生了孩子間的意外事件,尤其是在課間老師不在教室而且孩子正在打鬧玩耍的時候發生了受傷事故,對於家長來説肯定是要找學校追責的。那麼,學生課間受傷學校責任是什麼?學生課間受傷學校責任是...
-
老師可以強行剪學生的頭髮嗎
老師沒有權利強制剪學生頭髮。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但是如若學校老師剪頭髮的行為沒有對學生造成身體或名譽上的傷害則不可以被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九十九條公民...
-
校園暴力殺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一、校園暴力介紹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內的,由學生、教職員工或校外侵入人員通過語言、動作故意攻擊師生名譽、人身、損害學校和師生財產、破壞學校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校園暴力的特徵:施暴主體呈低齡化發展態勢;施暴者大多具有羣體...
-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有權索要賠償款嗎?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有權索要賠償款嗎?案情:吳女士的8歲孩子小明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一名調皮的同學突然在背後將他推倒,小明額頭當場血流不止。事發後,學校及時將孩子送往附近醫院治療。吳女士首先趕到醫院,看見受傷的寶貝兒子心痛不已,肇事學生的家長接到校方電話也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