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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行政處罰

環境監察行政處罰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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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種類界定及其矯正

1問題的提出我國現行的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大多規定在環境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或“罰則”章節中,並根據是否與《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處罰種類相同將其劃分為一般環境行政處罰和特殊環境行政處罰。據筆者不完全統計,目前環境法律法規中至少設置有下列環境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停止生產和使用;責令重新安裝和使用;限期治理;責令停業和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拆除;沒收設施;沒收銷燬;取消生產和進口配額;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責令搬遷、停業、關閉;責令停業治理;排除妨礙;收回海域使用;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補種牧草,恢復植被;吊銷採礦許可證;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取消批准文件;採取補救措施;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開墾;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徵收滯納金;交納滯納金;行政拘留等等。上述當然並未窮盡所有由環境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的所謂“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但上述行為是否從性質上真的全都屬於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設置的實體標準與程序標準?這樣大量的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和方式的設置是否都符合環境管理的科學規律?是否達到了處罰設置的功能和目的?改變目前環境立法處罰種類設置的混亂和無效率,將對準確認定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保證環境行政處罰的準確適用,提高環境管理效率和效果有着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