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怎麼申請?
一、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怎麼申請?
申請行政複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説,就是執法機關已經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説明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的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的申請,受理複議申請的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因為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屬於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所以上一級行政機關是享有一定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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