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4)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5)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6)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
2、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二、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1、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起算 從 知道 或者 應當知道 起計算 三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 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着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於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後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三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於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後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3、三年時效之後提起訴訟,法律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越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也就是説,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後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計算,即超過三年部分不予支持,三年規定時效之後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三、專利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律師解答:按照數額大小、犯罪情節決定。律師解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量刑按照數額大小、犯罪情節決定。刑法規定,犯此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
-
侵犯軟件著作權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什麼罪
律師解析:犯軟件著作權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以營利為目的,有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
-
登記劇本著作權需要多長時間
劇本著作權登記的時間是一個月,劇本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由登記機關製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九條...
-
著作權轉讓有期限嗎
律師解析:著作權轉讓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根據雙方約定的期限確認,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該著作權的法定權利保護期限。例如,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出版者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保護期限為十年等。法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