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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一、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需要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

3、告知和聽證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處理決定

環境監察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環境案件管轄地怎麼確定?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環境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17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污染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第18條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第19條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20條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經通知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環境監察機構處理環境案件有一定的程序,先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啟動立案程序,然後進行調查取證,看是否存在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事實,經過聽證環節後,做出處罰決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或者停業整頓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