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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責令更改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怎麼辦

一、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責令更改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怎麼辦?

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責令更改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怎麼辦

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責令更改違法行為人不執行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一條 【強制執行的適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1)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環境行政主體可責令未經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行政相對人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2)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

(3)責令停業或關閉。

(4)責令限期治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我國海域航行時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船舶,有權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行政相對人對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治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和責令賠償國家損失。這兩種處罰方式是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特殊處罰方式,它們被具體規定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中。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海洋污染損害而使環境質量下降的單位,可以強制其支付恢復環境質量的費用。如果受害者無力從事恢復環境質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費用給他人從事此項恢復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海洋環境並造成損失的船舶可以強制賠償國家損失。

責令改正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比如責令企業改正現在的排污方式,環境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會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要在多長時間之內改正,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改正當前的違法行為,環境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會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