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包括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包括哪些?
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照以下方式認定:
1、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依據《民法典》關於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
2、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違法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3、事業單位未經核准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
4、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
5、個人或合夥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
二、環境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綜上所述,生態環境機構是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其被處罰的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其中法人包括企業及個體户。企業因為生產活動對環境造成污染被處罰的,拿到處罰決定書後,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如果情節嚴重,企業法人還可能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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