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時限是多久?
一、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時限是多久?
《環境保護法》第42條限定:因污染損害賠償提訴訟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關於環境問題的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限定了兩種
①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個月。
《環境保護法》限定,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限定了30天的訴訟時效。您所説的是兩個分別的概念,是分別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提起的是侵權訴訟,向污染環境的個人或者法人要求賠償那麼適用《環保法》關於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訴訟,是基於對行政決議不服,那麼適用行政訴訟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是什麼?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由以下主體實施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以下簡稱環境行政機關)。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行政處罰工作。
(2)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理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處罰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地方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罰款處罰的權限,適用如下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1萬元的罰款,報上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5萬元的罰款。報上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處20萬元以下罰款。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侵益性的行政行為,其實施會直接導致對行政相對人財產、人身權益的剝奪或侵犯,因此,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可以分為兩類:
(1)環境實體法依據。環境實體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管理相對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只有當環境管理相對人違反了這些實體法律規定的相對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時,環境行政處罰主體才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這些實體法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土地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等。
(2)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法依據。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法指的是具體規定環境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步驟、具體要求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行政處罰主體必須根據程序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否則行政處罰無效。這些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環境污染問題在當代的社會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環境問題不僅僅是會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從大的角度上來説的話,環境問題是會影響到人們的生存發展的,所以一旦發現破壞環境的行為,就需要對此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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