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行政命令是環境行政機關極為重要的環境行政行為。從法的角度考察,環境行政命令是環境行政機關依法所作的具有強制拘束力的單方意思表示,體現環境管理中的國家權力作用。環境行政命令以環境法律為依據,不得與環境法律相牴觸,適用環境法律的原理和原則而與環境法律密切聯繫.在制訂機關、程序和名稱、效力、地位上與環境法律又明顯有別。
2、形式不同
(1)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繫,並且相互銜接。我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行政命令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1)責令停止建設;
(2)責令停止試生產;
(3)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4)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5)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6)責令限期拆除;
(7)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8)責令限期治理;
(9)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2)而行政處罰是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行政措施。常見的行政處罰形式有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執照等。環保部門最常使用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不但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能夠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的措施,還包括以“責令”開頭的部分行政命令。
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出環境行政複議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出環境行政複議請求,當然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且在提出訴訟請求之前,並不強制要求先提出複議的請求,這是由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複議並不是環境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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