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不處罰可以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不處罰可以嗎?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不處罰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具體理由如下:
1、《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一條【處罰決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2、《行政處罰法》
第38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會立案的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實施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的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被發現之後,相關主管部門不能立即就立案處理,而是需要判斷自己是否有管轄權、判斷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的時間間隔。若核實後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或者是發現時間間隔超過了2年,那麼就不得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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