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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家庭暴力取證律師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離婚2.18W

遼寧家庭暴力取證律師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遼寧家庭暴力取證律師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對於婚內家庭暴力事件,離婚律師認為家暴必須離婚,90%的家暴行為會再次發生,甚至愈演愈烈!家暴行為的產生不是衝動,更多是從小家庭環境導致的性格問題。如果在遼寧遇到了家暴問題,那麼律師建議為了保護女性的正當權益以及財產,應收集核心證據,以下6個核心證據是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有效使用:

(1)證人證言。目睹家庭暴力發生的鄰居、保安、親屬,或是事後參與調解、送去醫院治療的有關人員,事後接待傾聽過受害者户哭訴的人員者可以考慮作為證人。信之源離婚律師認為街坊鄰居、朋友同事等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言,但是要注意證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明,親自出庭作證,該證言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2)醫院的診斷證明。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包括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醫藥費憑據。

(3)實施家庭暴力時,是否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司法所等機構參與勸阻,或是受害者向這些機構進行過哭訴和求助,這些機構可出具書證,包括接待記錄、調解筆錄等。

(4)遭受家暴後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另外還有警察的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會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對於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於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5)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現場情況的錄像、錄音,受害者的照片等。

(6)書面證據。施暴者在被有關單位或個人批評勸告後,可能曾向受害方出具“悔過書”、“保證書”,説明其實施過家庭暴力,律師可以將其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諮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證據。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鑑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因為家庭關係的原因,家庭暴力處於比較隱祕的狀態,而且當下很多當事人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不願意聲張,但是我們還是需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