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説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處罰時,應調查違法行政案件的違法情況,判決案件的處罰結果。行政處罰機關製作案件的判決書,遞交案件的違法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機關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申訴書,要求辦案機關重新審理案件案情,公正的宣判案件處理結果。
二、行政處罰書會送單位嗎?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所以行政處罰書是否會送至單位取決於不同的情況。
環境監察行政機關是可以做出一定的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比如説有人存在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那麼就可以對此進行行政處罰,但是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要表明自己的執法人員身份,之後才能夠説明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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