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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一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