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意思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當中,由於偵查人員與案件所涉及的敏感關係,或者是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會需要做出迴避。但是許多人對於迴避的範圍並不是十分了解。迴避也是有着一定的內容與針對性的。關於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意思是什麼這一問題在本文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説明。
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意思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迴避制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西方傳統的訴訟理論中有一項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則由其主持進行的訴訟活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迴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而,迴避的對象主要限於那些製作裁判書的法官和陪審員,迴避也主要在法庭審判階段適用。
我國的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於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這些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礙訴訟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的進行
這是迴避制度的實體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無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為實現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員必須尊重案件事實真相,收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關的證據,並對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作出適當、冷靜、客觀的判斷。但是,如果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與案件或當事人有着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以至於對案件產生了先人為主的預斷或偏見,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訴或裁判,那麼案件的事實真相不僅得不到及時的揭示,而且還可能被該公安司法人員掩蓋起來,以至於釀成冤假錯案。建立迴避制度,使與案件或當事人存有法定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時退出訴訟過程,將有利於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客觀的處理,避免案件錯判、誤判的發生。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意思是什麼該問題主要與案件本身的性質有關。一般情況下來説,除了偵查人員與檢察人員之外,任何與案件處理相關的人員,由於案件當事人或者嫌疑人的特殊性,都需要作出迴避。這是為了保證案件客觀公正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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