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提出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司法建設的目的就是要讓案件在偵辦的時候,絕對的做到公平公正,切實的維護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在某些時候,是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在案件審訊的時候進行迴避的,關於這一點在我國法規當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在下文當中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提出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提出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訴訟迴避如何申請?
屬於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説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迴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提出,並説明理由,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誰對刑事訴訟迴避進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四、刑事訴訟迴避的效力是什麼?
迴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迴避的人員須立即退出訴訟活動。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不准許迴避的,自行請求迴避或被當事人中請回避的人員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在複議期間,訴訟行為的重新開始和繼續進行一般不受影響。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卻沒有迴避的,構成程序違法。鑑於刑事偵查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偵查,規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説,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這些都應當自行迴避。其實,國家制定的迴避法條,也是更好地為了維護多方人的利益,避免因為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影響案件的審判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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