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迴避制度是什麼?
訴訟中的法院、原告或者被告由兩方因為有利益關係私自在庭審之外串通就會影響最後判決的公正性,所以國家設置的迴避制度就是讓這種情況在開庭之間就被避免了,但是初次參加訴訟的老百姓可能對迴避制度很陌生,下面就讓小編告訴大家刑訴法解釋迴避制度是什麼?
一、刑訴法解釋迴避制度是什麼?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整定人和期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以上就是關於刑訴法解釋迴避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正如文章所列,國家設置的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庭審中有人用利益關係攪亂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我國的刑訴法解釋迴避制度是為了用法規文本的形式讓學習法律的老百姓能夠更好地理解這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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