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刑事證據不足如何民事賠償?
一、輕傷刑事證據不足如何民事賠償?
如果未構成傷殘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構成傷殘,還應計算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輕傷案件民事賠償實在賠不起會怎麼辦?
輕傷案件的侵害人實在賠償不起的,如果只是暫時性的,法院會中止執行,侵權人可以與受害人協商分期賠償。如果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法院會終止民事賠償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當構不成犯罪那麼受害方也是有權利向侵權方要求賠償的,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受害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同樣這也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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