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民事案證據不足法院如何判決?
一、如果是民事案證據不足法院如何判決?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於民事案件,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此時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一般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通常也是敗訴。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是什麼?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程序證據不足將會導致訴訟不利後果由證據提供的一方承擔。一般我們都説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是需要有證據存在的,所以在我們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一定需要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權利受到了誰的侵害。也只有這樣發運才能夠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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