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中的證據不足如何認定?
一、民事糾紛中的證據不足如何認定?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中都是要原告自己提交證據的,所以我們提起訴訟之前就得先把證據給準備的充分了,否則作為原告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案例也是非常的多的。不管原告自己心目當中覺得有多麼的委屈,可是法審判本來就是非常的注重證據的。
二、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不出證據的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中,法院是沒有義務給原告或被告調取證據的。原告不提供證據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院也有調取證據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
(一)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二)依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民事訴訟中原告敗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主體不適應。原告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所訴訟事項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
2、告錯了對象。如原被告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是被告的職務行為,而起訴被告個人等。
3、超過訴訟時效。原告不在訴訟時效之內行使訴訟權,卻又不依法主張權利,未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
4、管轄錯誤。如把行政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訴訟等。
5、舉證不能。原告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採信。
6、索賠過高。一些侵權案件,原告索賠金額過高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損失大量訴訟費用。
7、合同無效。因簽訂的合同無效,原告自身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因為法庭會對涉及到民事糾紛的相關案件進行確認的,如果證據之間不具備關聯性,和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該證據不能夠直接證明當事人的某些侵權行為的,存在,含糊不定的等這些情形都會按照證據不足來處理,證據不足有可能會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甚至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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