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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如何民事起訴?

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説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如何民事起訴?

刑事案件中不一定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經過刑事追繳或者退賠程序仍然無法彌補原告的損失的,原告才能夠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視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據該規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決生效後,才會啟動刑事追繳或者退賠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這裏的刑事被告人不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於行為輕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致害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仍然負有賠償責任,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決定其應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時,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並且已尼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當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本人雖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既然繼承了犯罪人的財產,就意味着也要承擔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仍然需要賠償,刑事被告人本人雖然死亡無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上述幾類應當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以外,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近親屬自願代為承擔的,司法機關應當准許,其近親屬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一般刑事的案件都是比民事要嚴重的,而且涉及到的關係也比較複雜而被單獨分開進行處理的,如果刑事的案件中有關於賠償的民事關係也必須是在處理完畢所有的刑事部分之後才能夠單獨進行處理的,但是如果想要單獨起訴可能就需要滿足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