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不足可以作為民事的證據嗎?
一、刑事證據不足可以作為民事的證據嗎?
在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説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二、刑事自訴案件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1、審查立案階段
從嚴格意義上講,自訴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害人(或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作何處理,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應和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一樣,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以對被害人(或起訴人)的起訴權作出積極明確的否定評價。被害人對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人一樣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其中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亦可同時建議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
2、立案後至開庭前階段
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訴案件開庭審判應當同時具備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兩個條件。而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是不具備開庭審理條件的,顯然人民法院不應開庭審理,而應責令自訴人限期補充證據,在自訴人補證不足的情況下,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
3、開庭後至宣判階段
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案件實體審理環節。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我國的行使案件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立案時發現證據不足,僅向被害人(或起訴人)口頭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給被害人(或起訴人)作出明確的書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訴人)作出書面答覆方式不當,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書等,此時我們也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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