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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會進行結案處理,具體結案方式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此外受害人可以對於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撤銷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由於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對於民事糾紛另行起訴,但是需要自行收集和提供舉證責任,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確實存在侵權行為的,會依法做出判決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