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提交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2、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應在二審開庭審理之前或者審理中,如果二審不需要法院開庭審理的,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二審提交的證據應為新證據,它是一審判決結束之後發現的或者二審法院調取的證據。無論是原告或者被告,無論是否有舉證責任,都應儘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可以大大的增加自己勝訴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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