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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一、民事案件法院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民事案件法院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於民事案件,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此時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一般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通常也是敗訴。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舉證責任承擔主體是什麼?

要具體的案件來定奪的,有的案件需要舉證,而有些大家都知道的事實或者自然的規定或者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等等,都不需要舉證,舉證的責任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在法庭上任何的舉證或者其他行為,都需要在基於事實進行,否則不僅維權得到的可能還是法律的制裁。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是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的。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在起訴前,起訴人應當掌握充足的可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因為如果證據不足敗訴的概率會很大,甚至可能起訴直接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