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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的確定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指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為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的公民、法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的確定

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取得原告法律地位有三個條件。

1、是因罪犯的犯罪行為受到了損害的人;

2、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3、它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範圍具體分析

1、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4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由於罪犯實施的犯罪行為而受到了損害的,不僅包括了刑事傷害,還涉及到其他的民事權益。暴力案件發生地的財產損害受害人等符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三個條件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害人因為罪犯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在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以前死亡的,允許其繼承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2、受害人死亡但有繼承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屬於受害人的繼承人,受害人在治療期間有向其支付過相關費用的個人或者是其單位,可以向受害人的所有繼承人追償。但是隻有在被害人死亡,而且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支付費用的人或者單位才有權直接向刑事被告追償,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3、如果被害人死亡,每個近親屬都有權對所有損失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普遍認為每個近親屬有權單獨所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損失,但人民法院僅在受害人近親屬就所有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應該找到受害人的近親屬的範圍,通知每個成人的受害者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來監護。原因是: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解釋》有規定,並不限制受害人所有的名義近親屬必須提交的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一項權利,不是義務。在民事訴訟中,實行當事人原則。行動的權利屬於人民。由於種種原因,並非所有受害者的近親都願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強迫所有受害人以其近親的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不切實際和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