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怎麼確定
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受害人有權就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害,向法院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這也是有範圍限制的,並不是只要遭受了損害就都能提起訴訟。那麼這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怎麼確定呢?以下是本站小編做的具體介紹。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怎麼確定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為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附帶民訴規定》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
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質損害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他們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有明確的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釋》第86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一般因為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使自己遭受了物質損害的話,那麼才能就此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這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這裏的物質損害就具體包括了人身損害和財產方面的損害。也就是説,在刑事訴訟中,是沒有精神賠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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