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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怎麼確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有以下幾種: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怎麼確定

第一種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

由於犯罪行為使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損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如被告人將被害人打傷,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被告人將被害人的汽車砸壞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修車費。

第二種是:無行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痴呆人的,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他們監護人,在訴訟中他們是法定代理人。

第三種是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殺人或者傷害案件,往往引起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近親屬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以近親屬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所由近親屬共同提起。

第四種是因犯罪行為受到財產損失的單位

如因失火罪燒燬單位財產,單位有權提其附帶民事訴訟。因盜伐林木罪砍伐了村裏的樹木,村委會有權提前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種是保險公司

已經參加保險的財產遭受犯罪行為的損壞,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支付賠償金後,有權要求刑事被告人賠償。

第六種是人民檢察院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