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舉證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舉證嗎?
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負有保護被害人的責任和代為行使其權利的權利,近親屬是與被害人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或管理被害人財產的權利。當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保障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4.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物質損失的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應當將受案的範圍界定在這個兩個方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此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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