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都有哪些?
如果我們的人身權利在生活遭到了侵犯,那麼我們就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加害者在加害過程中造成了我們人身財產的損失,我們同樣可追究其民事責任。但是這類訴訟案件的賠償司法機關明顯不能用單純的民事訴訟賠償原則來作為裁決依據,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都有哪些呢?具體的原則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觀點(法官的邏輯)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包括全部賠償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連帶賠償原則、酌情從輕處罰原則等。
一、全部賠償原則
附帶民事訴訟實現全部賠償原則,不僅有充分犯法律依據,而且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1、《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了“根據情況”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況”應當是指案件的事實情況,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實際情況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責任的等情節,根據這個情況來判處被告人進行賠償。
2、雖然全面足額賠償可能出現空判,並給執行帶來難度,但訴訟不是執行。能不能賠償,是執行問題;應該賠多少,這是判決的內容。根據被害人實際損失決定賠償數額,可以撫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對於暫時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執行人,可以中止執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後,再繼續執行。
3、庭審時很難查清被告人的實際執行能力。對其財產有一個發現的過程,從保護被害人的長期利益出發,應當確定全額賠償原則。
4、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賠償一致,體現法制的統一。被害人無論通過附帶民事訴訟還是通過民事訴訟都得到同等的保護。
二、過錯責任原則
附帶民事訴訟的損害也是一種民事責任,應當適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原則,在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確定的過錯比例,實際損害賠償額以所有應賠償的總額乘以被告人的過錯比例。因防衞過當、避險過當使被告人遭受物質損失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賠償責任。
三、連帶賠償原則
共同致害人為兩人以上,應當根據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分別確定各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共同致害人對被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應先判決在案的被告人承擔全部責任,待在逃犯抓捕後再確定他們與前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酌情從輕原則
對於被告人已經賠償了被告人物質損失的,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減輕了犯罪所造成的後果,會對被害人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補償,在精神上給予一定的撫慰,社會危害性相對減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的一種表現。因此,可以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刑事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只要造成了受害者財物損失就得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辦法司法機關會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進行裁決。如果犯罪者或受害者對於司法機關的賠償判決表示不服從的話,那麼就得在判決生效前向上一級的法院遞交上訴重審的請求,超出時限的必須依法執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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