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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是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是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是哪些?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為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範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裏的“可以”應理解為“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人類型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勞動教養處理或行政拘留處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未被交付法院審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為數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行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結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為,各加害人都應對物質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應當看作是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屬於遺產的清償範圍。

4、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這裏的單位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在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犯罪分子因上述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不僅需要追究法律上的判決,也需要對造成的民事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範圍和標準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